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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再终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庄桂丽与临泉县红十字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再终第0000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庄桂丽,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兆忠,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泉县红十字医院,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老检察院北侧。法定代表人:韦蜀康,院长。委托代理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庄桂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阜民一终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庄桂丽仍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皖民申字第0030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庄桂丽的委托代理人张兆忠,临泉县红十字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齐保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073号和本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亚平审 判 员  梁凤鸣代理审判员  叶茂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堇得查清事实后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