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耐石固高分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浦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耐石固高分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西安浦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404号申请执行人耐石固高分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2栋5单元14层1403号。法定代表人刘达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浦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393号聚源小区5号楼1单元3层1-6室。法定代表人魏小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耐石固高分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浦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浦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耐石固高分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31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浦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搬离注册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393号聚源小区5号楼1单元3层1-6室,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耐石固高分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亦不能提供相关线索推动执行,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40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