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翱与黄国彬、李少石、漳浦县赤湖中心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翱,黄国彬,李少石,漳浦县赤湖中心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陈翱,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敏婷、许谦,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国彬,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告李少石,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告漳浦县赤湖中心学校,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王连才,校长。委托代理人谢应祥,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漳浦县,系漳浦县赤湖中心学校教师。原告陈翱诉被告黄国彬、李少石、漳浦县赤湖中心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谦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陈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少石及被告漳浦县赤湖中心学校的起诉。原告陈翱、被告黄国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翱诉称,2013年9月5日,被告黄国彬无力支付漳浦县月示中学、前张小学拖欠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23306元,原告陈翱为其先行垫付。被告黄国彬承诺以东城小学工程尾款偿还,将工程验收竣工材料于2013年9月13日前向有关部门申报,向教育局办理结算手续并申请提前支付工程尾款。2013年9月5日,原告陈翱委托陈翔转款97460元到林招和个人账户,由其代为发放;同年9月23日,陈翔转款225846元到杨忠伟个人账户,由其代为发放。事后,被告黄国彬拒不支付欠款,也未向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结算手续。原告陈翱请求判令被告黄国彬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323306元。被告黄国彬辩称,其与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在漳浦县前张、月示学校工程上存在承包关系,并对欠工程款的事实和工资、材料款应由其支付以及天映公司陈翱为其代垫以上款项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陈翱的垫款行为系公司行为,不是陈翱的个人行为,该款应待工程结束后一并结算。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国彬因无力支付漳浦县月示中学、前张小学建设工程拖欠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向原告陈翱借款人民币323306元,并于2013年9月5日出具欠条一张交给原告陈翱收执。该欠条载明“月示中学及前张小学拖欠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合计叁拾贰万叁仟叁佰零陆元(¥323306.00),此款项应由本人支付,因本人无支付能力,现由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责人陈翱先行垫付,本人承诺将东城小学工程尾款用于偿还该款项,工程验收竣工材料下星期五前向有关部门申报。教育局办理结算手续并申请提前支付工程尾款。欠款人:黄国彬。2013.9.5”。事后,经催讨未果,原告陈翱据此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翱、被告黄国彬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陈翱提供的被告黄国彬出具的欠条一张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被告黄国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翱与被告黄国彬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黄国彬具写的欠条为据,应予以确认。被告黄国彬在欠条中明确表示“款项应由本人支付,因本人无支付能力,现由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责人陈翱先行垫付”,在庭审中也认欠该笔款项,可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黄国彬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被告黄国彬经原告陈翱催讨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陈翱请求判令被告黄国彬偿还欠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黄国彬辩解该付款行为系原告陈翱代表天映公司所作的,不是陈翱的个人行为的意见,因从被告黄国彬出具的欠条内容已明确载明系原告陈翱个人垫付,且被告黄国彬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少石、漳浦县赤湖中心学校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国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翱欠款人民币3233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3075元,由被告黄国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陈谦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旺兴附:相关法律条文、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