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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燕与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天津市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天津市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燕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育才西二路华腾里8-3-301号房屋的底档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张燕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