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凌明与李勤、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明,李勤,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凌明,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玉成,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勤,女,1965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明,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明诉被告李勤、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凌明负担。审判员 朱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