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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凌明与李勤、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明,李勤,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凌明,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玉成,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勤,女,1965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明,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明诉被告李勤、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凌明负担。审判员  朱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