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洪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洪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劲曙,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雪灵,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南安市。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某某诉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洪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以其发现到1994年2月1日时原告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其认为原、被告双方至今仍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玲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