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桦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折云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王艳、通化钢铁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折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王艳,通化钢铁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李折云,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景有。被执行人:王艳,女。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折云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王艳、通化钢铁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三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5月5日,被执行人王艳给付执行款2766.00元,2014年5月16日,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桦甸矿业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20409.53元,2014年5月21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给付执行款92306.5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