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二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宏伟、杜宝令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伟隆机械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宏伟,杜宝令,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伟隆机械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二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宏伟。委托代理人刘桂莲,系于宏伟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宝令,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伟隆机械经销处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国兴,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伟隆机械经销处,住所地天山镇敖沐伦街运管所南20米。负责人杜宝令,该经销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钱鹤,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宏伟、杜宝令因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伟隆机械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3)阿鲁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宏伟的委托代理人刘桂莲,上诉人杜宝令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兴,被上诉人经销处的委托代理人钱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3)阿鲁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田丽丽审 判 员 麻秋野代理审判员 雷 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