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崔文明与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明,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崔文明。委托代理人齐林建。被告刘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毅。委托代理人张磊磊。委托代理人洪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明诉被告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文明负担。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育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