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云凯。被告:武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找不到被告及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朝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