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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低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赵益芬与沈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益芬,沈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低商初字第73号原告:赵益芬。被告:沈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益芬与被告沈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益芬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赵益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益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6.50元,由原告赵益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