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一执加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倬豪、杨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倬豪,杨祥辉,林少梅,苏耀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执加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梁倬豪,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许勇、肖静,分别系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杨祥辉,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林少梅,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苏耀心,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倬豪与被执行人杨祥辉、林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倬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苏耀心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梁倬豪撤回执行追加申请。审 判 长 龚竹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翠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