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一初字第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于婷婷与张欣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婷婷,张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1494-1号原告:于婷婷。委托代理人:黄海林,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欣。委托代理人:黄克雯,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婷婷诉被告张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过协商正在进行和解,故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于婷婷负担。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飞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