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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尤执行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巧英与被执行人翟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巧英,翟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周巧英,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翟桂英,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周巧英与被执行人翟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的(2011)尤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巧英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桂英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翟桂英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尤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炳耀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