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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邵炜诈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41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炜。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2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羁押审查),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侯卿,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3)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炜犯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锡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炜及其辩护人侯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邵炜向被害人隐瞒了真实的个人资金状况,或以做木塑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或许以高息为诱饵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潘某某、姚某某等人钱款,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借款本息。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邵炜先后申领了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邵炜持上述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合计人民币62266.65元。公诉人当庭根据查明的证据明确了被告人邵炜诈骗他人钱财的数额、案发前归还的利息以及实际诈骗的数额。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邵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邵炜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的诈骗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邵炜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邵炜辩称:其仅骗取过王某甲、潘某某、姚某某3人的钱款,未主动骗取其余被害人的钱财,其余借款均属正常借贷。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邵炜没有虚构木塑生意,做生意需要资金,借款许以高息是借款人要求的,木塑生意的利润非常大;2.被告人邵炜所借的高利贷并没有非法占有,大部分用于偿还利息,没有挥霍浪费,公诉机关指挥的诈骗实属民间借贷,不是诈骗;3.被告人邵炜信用卡诈骗行为有自首情节及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4.被告人邵炜系初犯。经审理查明:一、诈骗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邵炜向被害人隐瞒了真实的个人资金状况,或以做木塑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或许以月息20%、15%、10%、6%、5%等不同的利息为诱饵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潘某某、姚某某等31人钱款合计达人民币614万余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334万左右,实际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80万元左右。具体分述如下:(一)2011年5月,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9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35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76500元。(二)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705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75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63000元。(三)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8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70000余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10000元左右。(四)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9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9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81000元。(五)2011年12月,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4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7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33000元。(六)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36000元。(七)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6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0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40000元。(八)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乙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5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85000元。(九)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20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60000余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40000元左右。(十)2012年6月9日,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朱某、唐某甲人民币25000元。(十一)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0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32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68000元。(十二)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9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0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70000元。(十三)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羊某人民币25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40000余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0000元左右。(十四)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邵炜多次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秦某人民币206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359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70100元。(十五)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炜多次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人民币16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58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02000元。(十六)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邵炜多次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4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9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31000元。(十七)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毛某某心人民币8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55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5000元。(十八)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101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48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53000元。(十九)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顾某甲人民币14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70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70000元。(二十)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吕某乙人民币5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05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9500元。(二十一)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顾某乙人民币8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0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60000元。(二十二)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55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44500元。(二十三)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顾某丙人民币12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43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77000元。(二十四)2012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卫某某人民币4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4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37600元。(二十五)2012年2月,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3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2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8800元。(二十六)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6000元。(二十七)2011年3月,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12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38800元。(二十八)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乙人民币65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50000余元,实际骗取人民币400000元左右。(二十九)2011年9月左右,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3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5000元。(三十)2012年6月前后,被告人邵炜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3000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60000元左右,实际骗取人民币240000元左右。被告人邵炜于2013年2月1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在归案后交待了取得上述被害人钱款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邵炜未退出诈骗所得赃款。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案发报告:2012年6月26日,王某甲、潘某某、姚某某等20多人至娄门派出所报案,称邵炜以做木塑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短期高利率为引诱,以借款付息等形式对事主王某甲等人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共计300余万元。2013年2月14日,公安民警发现邵炜在本市东大街肥妞网吧上网,遂于当日18时许,将涉嫌诈骗的嫌疑人邵炜传唤至派出所审查,其归案后对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甲、潘某某、姚某某等人钱款的事实予以供认。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笔录、借款借据:2011年五六月份的一天,邵炜以做木塑生意为名向其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承诺5%的月息,邵炜还了3个月的利息,一共是人民币13500元。3.被害人潘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9月,其通过姚某某认识邵炜,邵炜自称开公司做生意,借款的月息达5%,后邵炜多次向其借款人民币28万元,实际支付利息人民币29500元加几千元。4.被害人姚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7月,邵炜以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为名向其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许诺支付5分利息,并在当月拿了第一笔利息1500元,以后每个月都拿1500元,一直拿了5个月共人民币7500元。过了年,邵炜的利息说变6分了,并让其再投点,其又投了2万元。从2012年1月开始,邵炜不给利息。2012年3月,邵炜付了一千或二千元利息。2012年4月5日,邵炜让其借款人民币3万元,说有个叫丁某甲的人肯借他钱,但是钱要由其出,到时由邵炜还,另外还把前面的利息人民币6500元归了类。2012年5月30日,邵炜通过转账支付利息人民币2000元,其共借给邵炜本金人民币8万元。5.被害人孙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2年3月,邵炜对其讲能够借钱给别人拿到13分的利,邵炜让其借钱给他并支付5分利,其就借给邵炜人民币5万元。过了约半个月,邵炜又向其借了人民币4万元。2012年4月,邵炜付了4500元的利息;2012年5月,邵炜付了4500元的利息,邵炜说是人民币9万元的利息,按5分算。4万元借条的时间是2012年5月23日,5万元借条上的时间是2012年5月15日,是重新写的借条。6.被害人徐某乙陈述笔录、借条:2012年6月初,邵炜对其讲做木塑生意周转需要借钱,并带其至邵炜本人及家人的住处等地看了一下。6月4日,其借给邵炜345000元,邵炜及马某甲写了借条。7.被害人曹某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11月,其经周某介绍认识邵炜。2011年12月26日,其借给邵炜人民币4万元,邵炜于2012年6月14日左右,归还其人民币4000元及3000元。8.被害人侯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2年6月10日左右,邵炜提出向其借钱,后于6月13日,在新区工商银行门口见面,后在邵炜家里借给邵炜人民币4万元,邵炜当场付了人民币600元的利息。9.被害人陈某陈述笔录、借条:从2011年3月开始,其朋友马某甲及其老公邵炜陆续向其借钱,并许诺10%的月利息,就先借了2万元,2011年3月、4月拿了2个月的利息总共人民币4000元。2011年5月,邵炜又让其投钱,其又借了人民币5万元,邵炜写了7万元的借条,并把人民币2万元的借条收走。2011年6月,邵炜给其汇款人民币1万元。同月,邵炜又让其向薄某借钱再转给邵炜。2011年7月,其从薄某处借款人民币4万元,直接交给邵炜。从2011年5月起,其没有拿过利息。2011年八九月份,邵炜付给其人民币6000元。2011年11月,邵炜又向其借了人民币4万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其陆续借给邵炜人民币5万元,2012年4月,其陆续借给邵炜11万元,邵炜陆续还了人民币10万元。2012年5月,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23700元,邵炜写过一张人民币16万元的借条。10.被害人丁某乙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11月份,王某乙向其提起邵炜找人借钱。2011年11月16日,其交给王某乙4万元转借给邵炜,并由王某乙写了人民币4万元的借条。2011年12月22日,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10万元。11.被害人余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11月份,王某乙说儿子的战友找人借钱。2011年11月14日,其借给邵炜人民币5万元,后来邵炜没有付利息。2012年1月4日,其又拿出人民币10万元交给王某乙的女儿转借给邵炜。2012年1月16日,邵炜通过王某乙的女儿又向其借了人民币5万元。在四五月份,邵炜总共给了人民币6000元。1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2年4月,朱某某经邹某某介绍认识邵炜,邹某某母女借过钱给邵炜。2012年6月9日,朱某某与唐某甲每人25000元共借给邵炜人民币50000元。1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笔录、借条:2010年,其好友说起她老公庄某某的战友邵炜做生意缺资金周转,可以分红。2011年10月15日,其借给邵炜人民币5万元,过了2天写了欠条。2011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5万元,于2011年12月5日写了借条。2012年2月初的一天,邵炜称最近要进一大批货,要再借点钱,分红可以增加。因当时已经拿了人民币17000元的分红,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10万元,2012年2月15日写了欠条。1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笔录、借条:2012年5月,其借给邵炜人民币9万元,每周0.5分利息。5月24日,邵炜付了人民币4500元的利息,5月31日、6月7日、6月14日又分别给过3次利息,总计13500元。总共拿过利息人民币18000元。其另外还借给邵炜钱,邵炜还了利息。邵炜还向其妻子羊某借过钱。15.被害人羊某陈述笔录:邵炜于2011年2月28日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月息15%,8个月每月收取利息3万元。2012年1月,邵炜又向其借了人民币5万元,利息未付。16.被害人秦某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2月,其经羊某介绍认识邵炜,羊某讲邵炜给的利息高。2011年3月18日下午,其借给邵炜人民币1万元,每月付利息2000元。2011年4月18日,邵炜付了2000元的利息。到5月份,邵炜讲每个月只能付1500元的利息。2011年5月、6月、7月每月邵炜付利息1500元。2011年8月,邵炜只肯付1000元利息,付到2011年11月再没有拿过利息。这1万元总共拿过人民币10500元的利息。2011年7月7日,其又投入人民币35000元,每月付利息3500元,一直拿到2011年11月,拿过3个3500元和1个2800元,总共13300元。2011年8月,又借给邵炜28000元,9月又借给邵炜11000元和16000元,11月又借给邵炜96000元,利息按每月10%计算。28000元的拿到8400元,11000元和16000元的只领到2700元,96000元的没有拿到利息。2011年10月18日,其又借给邵炜1万元,到11月结到1000元利息。总共借给邵炜206000元,结息35900元,被骗170100元。17.被害人钱某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5月31日,其通过羊某认识邵炜,邵炜称做信用卡生意,承诺月息15%,其于5月31日借给邵炜人民币3万元。邵炜每月支付利息4500元,到2011年12月,其实际收到27000元。2011年10月7日,其又借邵炜人民币7万元,月息15%,拿到21000元的利息。2012年1月31日,邵炜称其资金转不动了,承诺20%的利息,其就借给邵炜人民币6万元。2012年5月21日,其又借给邵炜1万元。其总共借给邵炜人民币18万元,拿到利息58000元。18.被害人吴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11月21日,其借给邵炜人民币2万元,共拿了2个月的利息人民币4000元。其后又借给邵炜8万元,拿了5000元利息。春节过后,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49000元。其女儿也借过钱给邵炜。19.被害人毛某某心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6月30日,其借给邵炜人民币5万元,10分利息。2011年10月3日,其又借给邵炜3万元。5万元的邵炜付了利息1万元,后面的邵炜付了1.6万利息。20.被害人颜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3月27日,其交给邵炜人民币4万元,每个月利息6000元,2011年6月借给邵炜人民币2万元,7月又借给邵炜人民币1万,9月又借给邵炜人民币2.1万元,11月又借给邵炜人民币1万元,后将几张欠条合成一张金额6.1万元,连同之前的4万元合计10.1万元,总共拿到利息4.8万元。21.被害人顾某甲陈述笔录、借条:因羊某与邵炜熟悉,其作为羊某的同事与邵炜也慢慢认识,邵炜就开口借钱,讲做生意需要周转。2011年4月4日,其借给邵炜人民币4万元,每月付利息6000元。2011年5月20日,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2万元,口头答应月息15%。2012年1月15日,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5万元。2012年1月27日,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3万元。4月份的4万元邵炜付了42000元的利息,5月份2万元的邵炜还了18000元的利息。2012年6月1日左右,邵炜又还了1万元。22.被害人吕某乙陈述笔录、借条:因为邵炜经常找羊某,邵炜还向其和其他同事提出投点钱可以分红。2011年5月份,其借给邵炜人民币2万元。2011年7月份,邵炜称工程效益挺好,要不要追加投资。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2万元。2011年10月,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1万元。2011年12月份,邵炜没再送送红利过来,邵炜电话中称母亲过世。后再电话联系,邵炜称工程被查,银行账户被封。23.被害人顾某乙陈述笔录、借条:其经过羊某的介绍认识邵炜,邵炜称可以付15%的月息。2011年5月30日、8月30日、10月15日,分3次借给邵炜共计人民币8万元,利息拿过5次,共约人民币2万元。2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2年春节前,张某乙对其讲战友邵炜做生意需要钱,可以付利息。其就借给邵炜人民币2万元,过了春节邵炜除了还款人民币2万元,还多给了人民币2500元。2012年2月,其又借给人民币3万元,邵炜也及时还清。2012年5月23日,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2万元。2012年6月初,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3万元。25.被害人顾某丙陈述笔录、借条:2011年5月,其经王某丙介绍认识了邵炜。2011年5月30日晚上,其借给邵炜人民币3万元,邵炜当场给了人民币900元作为利息。2011年7月10日,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3万元,先收回当天的利息人民币900元。9月17日,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2万元。2012年一二月份,其想收回本息,邵炜称资金周转困难愿意增加月息。2012年4月21日,邵炜又打电话称资金有缺口,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1万元。5月9日,邵炜又借了人民币2万元,吕某甲作了担保人。5月24日,其又借给邵炜人民币1万元,月息调高到10分。26.被害人卫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2年1月18日,邵炜向其借款人民币2万元,之后其每月收到邵炜利息400元,一直拿到6月18日。其间,其于2012年4月又借给邵炜人民币2万元,共收到利息2400元。27.被害人徐某甲陈述笔录、借条:其于2012年2月5日借给邵炜人民币3万元,月息2%,当场拿回利息600元。2012年三四月的一天,其又拿到利息600元。28.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笔录、借条:2012年1月,顾某丙称有一个朋友叫邵炜需要借钱,其未同意。2012年5月,顾某丙又称邵炜要借钱,其于5月30日借给邵炜人民币16000元,借条上写的是20000元,其中2000元是利息,2000元是手续费,但未拿到钱。29.被害人杨某陈述笔录、借条:其老公薄某做木塑生意,后来认识邵炜,邵炜提出借钱,月息1.6%。2011年3月30日,其借给邵炜人民币5万元,从借钱开始每月还利息800元。30.被害人唐某乙陈述笔录、借条:其自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共分十次借给邵炜人民币65万元,月息1.6%,拿到好几万元的利息,邵炜实际是按6%的月息还利息。31.被害人马某乙陈述笔录:其陆续向邵炜借了33万元,邵炜、马某甲签了借款合同,上面的金额为471000元,包含其向他人偿还的利息,落款时间是2012年6月1日。32.证人吕某甲证言笔录:其帮邵炜向别人借过钱,本人也借过钱给邵炜。33.证人邵某某证言笔录:邵炜从凯莱大酒店辞职后就没有正经上过班,也不清楚邵炜在外面干什么,其还在邵炜拿回来的欠条上签字做过担保人。34.证人马某甲证言笔录:其和邵炜结婚后就感觉他没有一句真话,还不停地从其父母处要钱,还跟其讲在外面做木塑生意和信用卡生意需要借钱,利息很高,还从外面带回债主让其签字。35.证人薄某证言笔录:邵炜从其公司拿了木塑样品帮助推销,但没有做成一笔生意。邵炜还以其公司员工的名义开具收入证明去办理信用卡,并私自印制了副总经理的名片。邵炜陆续向其母亲及妻子借款人民币70万元。36.被告人邵炜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炜归案后交待了以做生意为名骗取王某甲、姚某某、潘某某钱财的事实,但辩解称借条上的数额有部分已扣除利息,归还利息的数额多于被害人陈述的数额。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关于被告人邵炜骗取被害人的金额、归还利息及诈骗数额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笔录、借条等证据当庭就低以上述金额予以指控,被告人邵炜及辩护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信用卡诈骗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邵炜先后申领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被告人邵炜持上述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合计人民币62266.6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一)2010年11月,被告人邵炜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该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29295元。(二)2011年6月,被告人邵炜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该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24217.47元。(三)2011年6月,被告人邵炜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该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8754.18元。被告人邵炜归案后交待了因信用卡上有欠款而去借高利贷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邵炜未退出上述恶意透支款。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案发报告:被告人邵炜因诈骗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2013年4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部至公安机关报案。2.中国工商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2010年11月,被告人邵炜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该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2929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归还透支款。3.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2011年6月,被告人邵炜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该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24217.4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归还透支款。4.个人基本信息、信用卡申请表、关于客户邵炜欠款情况说明、催收记录:2011年6月,被告人邵炜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该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8754.1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归还透支款。5.被告人邵炜归案后交待本人信用卡有欠款,并对上述恶意透支行为予以供认。6.人口信息:被告人邵炜出生于1979年11月3日。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邵炜提出除王某甲、姚某某、潘某某3人以外其余借款均属正常借贷及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邵炜的借款行为属民间借贷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诈骗罪与民事借贷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查,被告人邵炜在归案后即交待因随意花钱而无法偿还信用卡的欠款,后又因借高利贷偿还信用卡欠款而身负债务且已无力偿还,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邵炜自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起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经营木塑生意、信用卡垫付生意为名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相关款项虽然有借条,但被告人邵炜之前已经没有偿还能力,其将借入的钱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高额利息后,必然导致本案被害人的借款无法偿还。因此,被告人邵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至于辩护人提出木塑生意利润巨大等意见,经查,被告人邵炜的借款与所谓帮助他人推销木塑生意并无直接联系,其也从未做成任何一笔木塑生意,所谓木塑生意利润巨大也无事实依据,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邵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本人申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邵炜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的诈骗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邵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事实,以自首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邵炜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邵炜退赔赃款分别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包 军审 判 员  刘 扬人民陪审员  翁欢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碧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