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明先与龙斌昌、李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先,龙斌昌,李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董明先,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龙斌昌,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李雯,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申请执行人董明先与被执行人龙斌昌、被执行人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现正在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清芬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