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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汤刘军与马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刘军,马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汤刘军,农民。被告马国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长青路8号综合楼西头1-6层。负责人亓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汤刘军诉被告马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传信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凤渠、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传信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凤渠、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传信撤回对被告梁凤渠、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2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