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澍志、张从亮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澍志,张从亮,张从玉,张从杰,王江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王澍志,农民。申请人张从亮,退休干部。申请人张从玉,农民。申请人张从杰,农民。申请人王江梅,农民。本院于2004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澍志与申请人张从亮、张从玉、张从杰、王江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继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澍志、张从亮、张从玉、张从杰、王江梅因继承纠纷,于2014年5月12日经邢台县南石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邢市字第5550号土地房产所有证书产权人为张延林,经过双方当事人认定,本房产是祖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房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单位不通过产权人和产权继承人同意,私自占有、买卖侵犯本房产的行为都是违法、无效行为。二、张延林的继承人张从亮、张从玉、张从杰、王江梅按照张延林生前遗赠遗言,同意把本房产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分配给王澍志(张延林是王澍志的舅舅)。三、本房产南屋和西屋归王澍志所有,北屋和东屋归张从亮、张从玉、张从杰、王江梅共同所有,院子共同使用,共同所有,街门共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