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下知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勇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知初字第96号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杨阳、钟成涛。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国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金 宁代理审判员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王靓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