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韩海强与高增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强,高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韩海强,农民。被执行人高增海,农民。申请执行人韩海强与被执行人高增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静刑初字第4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增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海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4295.73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高增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静法执字第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徐文胜审判员 郝胜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