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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聂凤鸣与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凤鸣,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聂凤鸣,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军,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学英,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淮南市潘集区田集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凤鸣与被告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凤鸣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凤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聂凤鸣负担。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函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