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聚娣与周宏海、湛江化工汽车维修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聚娣,周宏海,湛江化工汽车维修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刘聚娣委托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海被告湛江化工汽车维修中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坚,总经理。原告刘聚娣诉被告周宏海、湛江化工汽车维修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聚娣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的期间内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 荣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嘉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