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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民终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梦湖与黄雪琴、陈柏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雪琴,张梦湖,陈柏南,陈柏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岩民终字第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雪琴,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戴永琦,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云,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湖,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烈豪,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慧,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陈柏南,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陈柏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黄雪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张梦湖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冻结原审被告陈柏南在银行的个人公积金20万元的申请,并以其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路莲东小区A幢502#房产提供担保,本院遂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岩民终字第4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原审被告陈柏南在银行的个人公积金20万元。上诉人黄雪琴于2014年5月15日以本案已庭外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雪琴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雪琴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为2420元,由上诉人黄雪琴负担;二审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审被告陈柏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静审 判 员  丁建岩代理审判员  严丽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锋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