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保字第003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龙民间借贷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龙,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段军,陈琴,湖北宝德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397-2号申请人孙龙,委托代理人梅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华氏百货F座1505室。法定代表人段军,董事长。被申请人段军,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琴,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湖北宝德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118号穗丰大厦501室。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琴(特别授权代理),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申请人孙龙因民间借贷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段军、陈琴、湖北宝德莱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本院作出(2014)鄂江岸保字第003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香港路支行(账户:0521014170000049、0521014850000164)和在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新华支行(账户:77610188000142349)及被申请人湖北宝德莱贸易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224011000254323)款项人民币4800000元。现被申请人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宝德莱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冻结的账户系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往来账户,冻结措施影响了其公司正常地经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宝德莱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香港支行(账户:05×××49、05×××64)银行存款4800000的冻结。二、解除被申请人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新华路支行(账户:77×××49)银行存款4800000的冻结。三、解除被申请人湖北宝德莱贸易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22×××23)银行存款4800000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