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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蒋尊强与济南华傲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尊强,济南华傲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175号原告蒋尊强,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华傲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贾朝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尊强与被告济南华傲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尊强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7日,被告济南华傲漆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蒋尊强购进产品(化工原材料),共欠原告货款计8925元整,原告经过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9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济南华傲漆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款属实,2011年至2013年被告购买原告的化工原料亚光粉,至2013年初累计欠原告货款8925元,原告也多次催要过货款,因双方累计交易额在32000多元,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发票后及时给付欠款,但原告一直未提供发票。现在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收费账目要求严格,没有发票的原材料货款无法走账,因此,原告提供发票后被告同意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济南华傲漆业有限公司在原告蒋尊强处购买化工原材料亚光粉,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蒋尊强货款8925元捌仟玖佰贰拾伍元整高继玲2013年1月27日因财务章、公章不在盖合同章为证”。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材料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开具发票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欠条中未约定发票相关事宜,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可依法请求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92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华傲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尊强货款892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济南华傲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