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初字第17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祥磊、贾在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祥磊,贾在国,王文波,马凤兰,刘云香,郎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1719-1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孟祥磊。被告贾在国。被告王文波。被告马凤兰。被告刘云香。被告郎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祥磊、贾在国、王文波、马凤兰、刘云香、郎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157783.7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祥磊、贾在国、王文波、马凤兰、刘云香、郎晓玲银行帐户存款157783.7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