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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武汉执诚同创磨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武汉敏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执诚同创磨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武汉敏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武汉执诚同创磨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95号1-1-10。法定代表人:王金萍。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敏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二路41MD。法定代表人:赵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执诚同创模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敏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执诚同创模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执诚同创模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执诚同创模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15元,由原告武汉址诚同创模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