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刘顺财与福建省云霄县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柯耀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财,福建省云霄县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柯耀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刘顺财,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敬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云霄县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燕,经理。被告柯耀忠,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财与被告福建省云霄县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柯耀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寻求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52元,减半收取4076元,由原告刘顺财负担。审判员 姚育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