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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何忠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忠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86号罪犯何忠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2003)邵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忠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4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8月29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永中刑执字第1095号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何忠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何忠达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忠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0.8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部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何忠达在服刑改造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忠达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谢云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