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柳市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柳市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曾双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学能,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法定代表人:刘峻松,董事长。柳州市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柳州市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7月28日,柳州市五金交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于同年12月4日裁定变更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柳州市龙潭路35号龙潭欧洲花园的12宗房产,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其中的2栋7单元5-2号、4栋1单元5-2号、5栋2单元5-2号、5栋3单元5-1号、5栋3单元6-2号等5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其余7宗房产因法定事由未能处置。现查封期限已满,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应当继续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柳州市隽鼎房地产开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柳州市龙潭路35号龙潭欧洲花园的1栋1单元1-1号、1栋1单元1-2号、1栋1单元2-1号、1栋1单元2-2号、3栋2单元5-1号、5栋1单元5-2号、5栋2单元5-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惠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XX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