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作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作兰,张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赵作兰。被执行人张玉兰。申请执行人赵作兰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244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玉兰的银行存款,本案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俆付波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卢 研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