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铜梁县精亿电脑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信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梁县精亿电脑配件有限公司,重庆信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铜梁县精亿电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县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6560-9。法定代表人刘新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信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县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3721-4。法定代表人杨春生,经理。申请人铜梁县精亿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信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信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铜梁县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大道16号28352.8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信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蒲吕分理处的存款55万元;查封申请人铜梁县精亿电脑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梁县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大道16号28352.8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209房地证2012字第01450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