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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艺锋与被执行人谢文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艺锋,谢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黄艺锋,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谢文艺,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黄艺锋与被执行人谢文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狮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文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艺锋款项444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艺锋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谢文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29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志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