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广州商宇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诚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诚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商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诚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宋艮飞。委托代理人:向金波、徐颖雯,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商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平。委托代理人:邓向龙、李雅,分别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诚广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诚广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斗山机床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虽然约定“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方言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管辖条款表述不清、存在异议,属约定不明确,故应为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2号大院27号302房之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