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宏达新墙体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宏达新墙体有限公司、陈爱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宏达新墙体有限公司,陈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宏达新墙体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宏达新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定海东。被执行人陈爱良,1964年01年19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宏达新墙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宏达新墙体有限公司、陈爱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条件还不成熟,被执行人陈爱良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65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