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壕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壕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范某某,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石某某,女,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宏利审 判 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常XX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丽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