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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壕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壕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范某某,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石某某,女,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宏利审 判 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常XX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丽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