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238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周吉传与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吉传,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2389-3号申请执行人:周吉传,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立新,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513号周吉传诉被告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周立新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吉传人民币74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9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23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