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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执行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林睦标与余尔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睦标,余尔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林睦标,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余尔东,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睦标与被执行人余尔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尔东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樟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官彩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