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韩民初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孙某,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399号原告张某甲,男,1944年4月1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原告孙某,女,1942年11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仲其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