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刑字第0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唐建义、王栓芳、唐晓飞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刑字第00003—6号权利人唐建义,男,48岁,1964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唐寨子村2组106号。系被害人唐斌之父。权利人王栓芳,女,49岁,1964年4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唐斌之母。权利人唐晓飞,男,21岁,1992年6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大孔村5组。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李晓庆,曾用名李斌庆,外号“老三”,男,24岁,1989年6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日光村4组,暂住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鱼化寨村八家巷22号405室。唐建义、王栓芳、唐晓飞与李晓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一初字第00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刑三终字第0015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庭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赔偿权利人唐建义、王栓芳物质损失人民币22165元,赔偿权利人唐晓飞物质损失人民币420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庆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唐建义、王栓芳、唐晓飞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执刑字第000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