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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四终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小妗与被上诉人郑州圣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小妗,郑州圣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小妗,女,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安民、王建超,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圣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会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小妗与被上诉人郑州圣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郑州圣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3日被国家工商部门注销。本院认为,郑州圣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国家工商部门注销,其在2012年8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郑州圣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郑州圣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许小妗。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杨成国审判员 魏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