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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林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赵洪芳诉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业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林民初字第26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7日生,无职业,现住汪清县。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洪江,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被告李某某自愿和解,而且原告赵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长  朴在德审判员  朱传生审判员  张祖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