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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军苗、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军苗,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1277号原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形。委托代理人:王以德。委托代理人:徐萍。被告:黄军苗。被告:郑川。原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为与被告黄军苗、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方远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川所有的在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1.13%的股权,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以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军苗、郑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方远公司起诉称:被告黄军苗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13年8月12日,被告黄军苗和原告签订了两份保证借款合同,协议约定其共向原告借款415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按月结算,借款期限为五个月(即从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被告郑川为被告黄军苗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保证期限为被告黄军苗与原告约定归还全部借款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军苗陆续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395万元,余20万元未还。2013年8月19日,被告黄军苗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协议约定其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按月结算,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即从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被告郑川为被告黄军苗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担保书》,保证期限为被告黄军苗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之日起两年。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军苗仅按约支付了利息,但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2013年12月5日,被告黄军苗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其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按月结算,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被告郑川为被告黄军苗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被告黄军苗归还全部借款之日起两年。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军苗也仅支付了利息,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上述全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黄军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40万元;被告郑川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军苗、郑川未作答辩。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协议、担保书、收款说明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军苗未按约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郑川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与原告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等均作了约定,故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军苗、郑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军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400000元;被告郑川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00元,由被告黄军苗负担,被告郑川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