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毛顺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顺喜,柯海炜,唐文婕,马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123-1号申请执行人毛顺喜,居民。被执行人柯海炜,居民。被执行人唐文婕,居民。被执行人马长秀,居民。被执行人刘军,男,1976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1083197604050171,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东台镇红兰花园7号楼303室。申请执行人毛顺喜与被执行人柯海炜、唐文婕、马长秀、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东开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文婕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开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田桂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