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7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与姜勇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姜勇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381号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路6号。法定代表人范建新,经理。被告姜勇蔡,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姜勇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姜勇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