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与黎开会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黎开会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人罗玉山,系该中心主任。被告黎开会,男,5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诉被告黎开会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绪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