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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付某、丁某、胡某甲、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付某,丁某,胡某甲,胡某乙,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系原告杨某侄子。被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被告付某,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被告丁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胡某甲,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被告胡某乙,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段某,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付某、丁某、胡某甲、胡某乙、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丁某、段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