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美平与刘小锏、王芬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美平,刘小锏,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朱美平。被申请人刘小锏。被申请人王芬。申请人朱美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小锏、王芬的苏FWB3**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已告之申请人,如果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队将依法发还对方事故车辆。朱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就地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芬名下、由被申请人刘小锏驾驶的牌号为苏FWB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树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燕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