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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春萍与章才棋、戴笑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萍,章才棋,戴笑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670号原告:陈春萍,被告:章才棋。被告:戴笑绿。原告陈春萍与被告章才棋、戴笑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绍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才棋、戴笑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春萍起诉称:被告章才棋、戴笑绿系夫妻关系,被告章才棋于2013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利息以1.3%计算,现要求判令:被告章才棋、戴笑绿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14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被告章才棋人口信息和被告戴笑绿身份证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款借据及银行汇款凭证各一份,以证明章才棋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80000元及原告汇入戴笑绿银行户头的事实。证据三,结婚证一份,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事实。被告章才棋、戴笑绿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审查,对原告提供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本院认为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和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及被告章才棋借款180000元的事实,且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确认其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章才棋、戴笑绿系夫妻关系,被告章才棋于2013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把该笔款汇入戴笑绿银行户头。另查明2013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5.6%。本院认为:被告章才棋向原告陈春萍借款180000元,有被告章才棋出具借条为凭,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章才棋偿还借款180000元,被告章才棋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月利息1.3%,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赔偿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由于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戴笑绿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故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章才棋、戴笑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春萍借款18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本金180000元从2014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章才棋、戴笑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绍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