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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强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终字第6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强(曾用名何德勤),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屏南县双溪镇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屏南县双溪镇双溪社区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潘宜斌,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屏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何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审被告人何强尚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97686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强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晶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强及其辩护人潘宜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何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屏南县人民法院(2013)屏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屏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雪义审判员  李 维审判员  史玲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映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